“大理石瓷砖”可以用了!但广告语“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仍是虚假宣传
八年多前,一场关于“大理石瓷砖”的诉讼在建筑陶瓷行业引起热议。
当时,两家以大理石制品为主营产品的企业,认为“大理石瓷砖”的商品名称存在虚假宣传等,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一公司)停止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生产、销售瓷砖产品的通用商品名称,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等宣传行为。在后续多次法院审理中,简一公司均败诉。
11月25日下午,简一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终审判决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终审对此前的部分裁定结果作出纠正,其中提到,“大理石瓷砖”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已被认定为陶瓷术语并制定相应国家标准。终审判决认定,原审以“大理石瓷砖”构成虚假宣传为由禁止简一公司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有误,应予纠正,维持其他内容,即简一公司“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等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大理石瓷砖”名称可以用了
综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到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此次简一公司发布会后提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起诉简一公司的是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以下合称高时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批发和进出口各种石材产品,大理石制品系其经营的主要商品。
高时公司认为,简一公司使用两种能相互替代的建筑装修材料“大理石”“瓷砖”组合成“大理石瓷砖”称呼其仿大理石纹理的瓷砖产品,使普通建材消费者混淆进而改为购买其商品,并抢占大理石市场,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闽0206民初7437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简一公司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产品名称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名称。
不过,上述法院判决最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予以纠正。11月25日,记者从简一公司拿到判决书[(2023)闽民再615号,(2023)闽民再616号]。判决书认定,从字面通常理解看,“大理石瓷砖”名称显然指代的应是一种瓷砖产品,而非大理石产品,且大理石和陶瓷属于一般普通公众认知中不易混淆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行业中,在相应产品前面以其他建筑材料作为修辞词来表明该产品的外观特性亦非孤例。
记者注意到,法院所提出支撑上述认定的理由还包括:2023年1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建筑卫生陶瓷术语和分类》(GB/T9195-2023),增加了“大理石瓷砖”的术语和定义,即“大理石瓷砖”已经被认定为陶瓷术语并制定相应国家标准。据记者查询,“大理石瓷砖”是具有大理石装饰效果的低吸水率陶瓷砖。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高时公司主张“大理石瓷砖”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图片来源:简一公司官网截图
终审仍认定简一公司部分广告语
构成虚假宣传
在简一公司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与行业人士的兴奋发言相比,公司董事长李志林的发言更加郑重。他提到,诉讼标的很小,但背后意义十分重大。
李志林表示,表面上看,是高时公司就简一公司能不能使用“大理石瓷砖”品类名称的两家公司的法律诉讼,本质上却关乎整个瓷砖行业。“因为‘大理石瓷砖’品类名称,是瓷砖行业首创,而且使用了7年多,有几百家瓷砖企业都在用的通用名称。如果简一不能用,所有瓷砖同行也不能使用。”他还表示,“大理石瓷砖”名称使用的争议不仅是两家企业之间的诉讼,更关乎整个瓷砖行业,诉讼结果是“大理石瓷砖”品类名称保卫战的胜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这场跨时8年多的诉讼,起于“大理石瓷砖”,但也不止于“大理石瓷砖”。
早在2012年6月底,简一公司在电视刊登广告,其中提到大理石的效果,并通过辐射、硬度、吸水率等方面对大理石瓷砖与天然大理石之间进行对比。这些行为引起石材企业反弹。高时公司起诉提出,简一公司的前述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并要求其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包括实体商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意大利”等带有虚假宣传性质的广告语,并停止通过辐射、硬度、吸水率等对大理石瓷砖与天然大理石之间进行不当对比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
高时公司的上述诉求,在此前法院的审理中均得到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定,“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简一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当下,高时公司方面对于判决结果如何表态?11月26日上午,记者分别致电高时公司,但电话无人接听。
记者|吴泽鹏 编辑|卢祥勇 梁枭 杜恒峰
校对|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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