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立项,构建空地一体的立体救治网

2024-11-12 21:05:15 16阅读

1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近日国家医保局编制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参考2023年版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将现行综合诊查类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36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立项指南》积极回应社会诉求,适应临床进步,新设价格项目,满足患者多样化服务需求。

比如,为满足危重症患者跨城市、跨地区的长途转运需求,新增“航空医疗转运”项目;积极响应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新增设立“安宁疗护”项目。

“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据了解,综合诊查类可分为诊查费、床位费、转运费等项目。其中,诊查费根据门诊、住院、急诊、会诊、互联网等不同场景分别立项,明确护理门诊、便民门诊等价格项目。床位费根据病房床位数量分为单人间、两人间、三人间、多人间,对具备特殊功用的床位另行立项,如急诊留观、重症监护、层流洁净、特殊防护、新生儿等床位费。转运费按交通工具分为救护车和航空医疗转运。

国家医保局指出,总体上,《立项指南》以服务产出为导向,使整体项目编制思路更为清晰,更加便于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理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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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危重症患者跨城市、跨地区的长途转运需求,新增“航空医疗转运”项目,支持医疗机构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将医疗服务半径辐射至偏远地区等,为生命驾设空中绿色通道。

新设的“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涵盖了固定翼飞机、直升飞机等各类航空器为患者提供的转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情况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考虑到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该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对此,《医改界》总编辑、北京三医智酷医院管理发展研究院院长魏子柠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新设“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是一大进步。

“有些医院或者偏远山区在这方面的需求不少。”魏子柠表示,空中转运属于特需医疗,因此就不能用医保报销,但让商业保险在这方面来发挥作用是合理的。“关于航空医疗转运,我做过调研,一次航空转运的平均费用是4万至5万,所以这个费用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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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表示,随着“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正式立项,2025年5月底前各省份对接落实《立项指南》后,各地区医疗机构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收费将有据可依。相信在价格政策调节作用下,将有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愿意与航空企业一起因地制宜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既能构建空地一体的立体救治网,快速高效调度医疗资源,提升医院应急抢救能力,又能加快促进航空经济健康发展,特别是为低空飞行器在医疗领域应用按下加速键。

新增设立“安宁疗护”项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

《立项指南》积极响应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新增设立“安宁疗护”项目,并明确安宁疗护价格构成中包含诊查和分级护理等步骤所需成本,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补齐安宁服务供给短板,提升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

《立项指南》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交通不便的老年人等院外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和人力资源成本,收费采取“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地区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例如,邀请院外专家召开线下会诊时,可按“上门服务费+院外会诊费”实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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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魏子柠认为,医疗服务价格是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种补偿,让服务的收费明确清晰,无论是对患者还是社会都是一种进步和保障。

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省份医保局做好对接落实,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基准,指导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统筹地区对照全省价格基准,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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