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评丨严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趋利性执法的牟利渠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福州出席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时指出,要推动深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些本来是良法良规,国外也有控辩交易制度,这一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认罪认罚从宽要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性,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当前一些趋利性执法将此用作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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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很简单的链条:先将目标人物以涉嫌某项犯罪立案(甚至不立案),然后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用非正常手段迫使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承诺认罪认罚之后不予逮捕、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将来处以缓刑。
整个过程既非自愿,又非真实,更不合法。
这种非自愿、非真实、不合法的认罪认罚对趋利性执法者来说,既通过认罚拿到了钱,又通过认罪消弭了办案过程中的种种违法,甚至还可以立功受奖,可谓“皆大欢喜”;对所谓执法相对人来说,则敢怒不敢言,只能“花钱买平安”。
这种非自愿、非真实、不合法的认罪认罚虽然为数不多,但影响恶劣,甚至让趋利执法者沦为“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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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上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第四条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同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包括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以上规定都是为了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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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性执法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很多趋利性执法都是通过受害者非自愿非真实不合法的认罪认罚作为牟利渠道。推动深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将是斩断牟利链条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