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郎古被法院判赔郎酒1.96亿元 商标之争引发关注

2024-11-15 13:08:57 16阅读

11月11日傍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声明,称被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令郎酒公司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业及相关公司赔付1.96亿元。夜郎古酒业表示对判决结果深感震惊与遗憾,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夜郎古被法院判赔郎酒1.96亿元 商标之争引发关注

一份针对“夜郎古酒业等因侵权被法院判令赔付郎酒公司1.96亿元”的企业声明,迅速让两个都带“郎”字的酒公司进入公众视野。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今年2月29日,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3月21日至7月10日,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就行为保全进行听证、召开庭前会议。7月16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当庭明确其惩罚性赔偿诉请,被告要求新的举证期,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于8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标识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从相关公众主观认定看,“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并非固定词汇或者汉语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强调年份特点的特殊消费属性,“古”作为形容词,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会形成新的汉字组合“古酒”,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年份久远的酒,加之相关公众更熟悉“夜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此外,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判决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及相关关联公司就商标侵权向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犯与郎酒一方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相关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此外,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及关联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郎酒公司指控夜郎古酒业及各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夜郎古酒业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便车;2022年成立的夜郎古酒庄,除了使用“郎”字外,还使用了与原告“郎酒庄园”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庄”字号;夜郎古酒庄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同时,郎酒公司指控夜郎古酒业及各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夜郎古酒·大金奖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和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害商标专用权;“夜郎春秋”标识完整包含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害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曾申请“夜郎春秋”商标,未获准许,仍在白酒上继续使用“夜郎春秋”,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夜郎古酒业则在声明中认为,本案是关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因此法院并无直接管辖权。“夜郎古”源于贵州的夜郎文化,而“郎”酒则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双方已共存20多年。“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公司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夜郎古酒业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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